失業保險制度規定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失業保險制度規定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什麼

一、失業保險制度規定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什麼?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失業金的領取期限是多久?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一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後每增加一年可增2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內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率太高的話就容易引發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所以,國家最新出台的失業保險制度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也起到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失業保險能起到的只是救急性的作用,我們誰也不能指望着失業保險來維護和保障自身及家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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