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的失業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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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的失業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退役軍人的失業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

關於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廳(局),xx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務局,各軍區、各軍兵種、總裝備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維護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權益,現就軍人退出現役後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復員的軍隊幹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退役軍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軍人服現役年限按實際服役時間計算到月。

二、退役軍人離開部隊時,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根據其實際服役時間開具《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以下簡稱《繳費年限證明》)並交給本人。

三、退役軍人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持《繳費年限證明》及軍官(文職幹部)轉業(復員)證,或者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視同繳費年限記入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四、軍人入伍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失業保險關係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全部繳費記錄。軍人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五、根據《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後,應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繳納失業保險費,其服現役年限不再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日起累計計算。

六、退役軍人蔘保繳費滿一年後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已退出現役的軍人,其失業保險按原有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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