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醫保報銷調整新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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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醫保報銷調整新規定有什麼

北京醫保報銷調整新規定有什麼

根據北京市醫療保障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1日實施)規定説明,參保職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扣除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和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金額後,超過起付標準(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1.3倍)以上的部分,由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二次報銷”,上不封頂。

起付標準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萬元(含)以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由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60%;超過5萬元(不含)以上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由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70%,上不封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一個年度結算一次。

規定還説明,對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生活困難補助人員、城鄉低收入救助人員、特困供養人員和低收入農户等困難人員,其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起付標準降低50%,各費用段支付比例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分別提高5個百分點。

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的通知》的發佈,不僅建立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長效機制,進一步拓展和延伸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還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減輕大病職工高額醫療費用負擔。

二、北京醫保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包括什麼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應當由個人先行負擔的醫療費用;

(四)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中的乙類應當由個人先行負擔的醫療費用;

(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可納入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以及符合(三)、(四)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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