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江夏小區安置房總共多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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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江夏小區安置房總共多少户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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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户口的安置房問題

在拆遷案例中,經常會遇到如知情子女回滬,或者讀書、工作等原因將户口遷入拆遷房屋內,人並不在房屋內居住,即“空掛户口”的情況。而一旦產生訴訟,空掛户口的人到底能不能取得拆遷補償款?能夠取得多少拆遷補償款成為案件的審理焦點,法院一般會怎麼判決呢?現簡要做一歸納、總結。因為篇幅所限,先簡要講公房內空掛户口的補償問題。1、公房拆遷時動遷組是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拆遷協議,拆遷補償款支付給承租人,由承租人負責安置房屋的同住人。如果認定為同住人,則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案例中一般承租人份額略多一些)。根據法律規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因為公房面積小,可能無法滿足遷入户口人的居住,很多空掛户口的人是在外面租房居住的,如果嚴格限定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可能過於嚴格,所以司法解釋又規定“在按拆遷公有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而很多空掛户口的人符合這一條件。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判決結果也不一致,有的法院認定為同住人,判決給予較多的補償款,有的法院不認定為同住人。這要結合遷入户口時是否經過承租人同意(有的案件中不是承租人同意,而是他人作為知青子女的監護人)、遷入户口的原因和時間長短、對房屋的貢獻、是否確實居住困難、家庭矛盾突出無法共同居住、他處是否取得福利分房等因素綜合考慮。2、2011年新的拆遷條例實施(俗稱“拆遷新政”),一般按照房屋面積(俗稱“數磚頭”)進行補償,如果不能被認定為同住人,法院一般會對有户口的人進行酌定補償,而不同法院酌定補償款的金額也各不相同。法院往往考慮到拆遷地段(不同地段評估均價和評估單價不同)、户口遷入的原因和時間長短、對房屋的貢獻、原被告的年齡和收入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3、如果拆遷房屋面積小,人口多,符合居住困難户條件,享受託底保障,則被核定在內的有户口的人都能取得相應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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