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務工人員在鄭州如何申請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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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來務工人員在鄭州如何申請公租房?

外來務工人員在鄭州如何申請公租房

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申請租賃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參照《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鄭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員身份證、户口簿(户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對審核無異議的人員,由申請單位根據被批准的人員名單,重新編制組合租賃方案後,報區房管部門實施輪候。

二、鄭州公租房的申請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員有户口遷入的,遷入時間必須在2年以上;

(二)無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年齡應滿28週歲。

第二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三)月工資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一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來鄭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三)月工資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四)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户籍證明。

第二十二條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租賃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的,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

對於在鄭州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來講,不需要本人去申請公租房,可以讓單位申請公租房。根據鄭州市的相關規定,外來務工人員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上,連續繳納社保在一年以上,並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的,可申請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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