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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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經濟適用房分兩種,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資建房或者是回遷房,也就是常説的二類經濟適用房,交易的時候買方出3%的土地出讓金。

2、另外一種就是經濟適用房立項的房子,回遷後不是按照回遷房給的,而是按照商品房處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這個3%的。

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準也應該有很大差異。

1、僅按不同用途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於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佈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形同虛設。

2、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

3、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於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

二、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是劃撥用地,沒有使用期限;

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是住宅用地。

3、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和商品房的產權不一樣。商品房可以自由買賣。而經濟適用住房一般要5年,並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才能上市交易。而且像江西省等地方,經濟適用住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要賣,只能由政府回購。

得此片土房屋完全產權由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組成。房屋在取得了兩證後即證明取得該房屋的完全交權。通常所指的年限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此年限以開發商取地的使用權之日算起,具體期限要看土地使作權證。土地使用期限根據土地規劃的用途和具體情況來確定,如商業用地最長40年,住宅用地最長70年,也有50年的。而經濟適用房大批都是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國家無償批付使用的,沒有具體土地使用期限。只有出讓的土地取得方式才有期限。

不論土地使用期限是多少,房屋所有權始終歸房主所有。根據即將發佈的物權法的精神,土地使用期屆滿前一年,使用權人可以向國家申請土地使用權續期但最長不超過30年。期滿國家要收回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補償辦法比照拆遷補償辦法執行。也就是説不管怎樣都會有一定的物資保障。無非是錢多錢少的問題。對於經濟適用房道理是一樣的。

所有的產權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產權年限是永遠的,只要房子還存在,產權就存在,沒有年限的限制。平常所謂的50年或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年限,按照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自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後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經濟適用房一般沒有限制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屬於住宅用地。經濟適用房在部分地區符合條件的,可以繳納土地出讓金轉化為商品房,但有部分地方是不可以轉化的,如果要售賣住宅的話,那麼必須是由政府進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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