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經濟適用房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7W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購買房屋需要繳納房款。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房款可以不用一次性繳納,也就是説可以貸款購買房屋,很多人對於購買房屋貸款的相關規定並不是十分的清楚,比如説海口經濟適用房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海口經濟適用房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海口經濟適用房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可以的,海口市購買經適房申請貸款,只要夫妻有一方在海南省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購買經適房均可申請,同時應具備以下5個條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購買經適房應支付不低於所購房款全部價款20%以上的首付款;同意按該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借款人及配偶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房屋登記制度有了較大的變化,購房者應該充分重視

這次《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制度做了較大的改動,因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要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因此購房者應該充分重視登記制度,以免讓自己的權利落空,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1、物權公示制度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一個案例很好地解釋了這個原則。上海發生過這樣一起民事糾紛:一套地理位置很好的商品房被開發商賣給了6個消費者。房子只有一套,可卻有6個買家,這意味着只能有一個人得到房屋。在6個買家中有一個精明的買受人搶先辦理了房產登記,而另外5個買家雖然也簽訂了購房合同並付了款,但卻未辦理登記手續,所以法院就把這個房屋判給了辦理登記的那個買受人,而不論其簽訂購房合同是在先還是在後,也不論其價款是否已經支付完畢。 登記是購房者必須履行的手續。因為我國實行的是登記生效制度,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房屋的所有權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轉移,一旦有第三人憑房產證主張權利,那麼購房者即使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房款,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現實中常會發生因為沒有完善登記手續,開發商將房屋“一房二賣”,或者是上當受騙的情況發生。因此,從交易安全出發,購房者應該儘可能的在第一時間辦理好登記手續,以免權利落空。

2、統一登記制度,減少購房者的手續 《物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物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房產證難辦,是現在許多購房者共同面對的問題。主要原因是,《物權法》出台以前,辦理轉讓、抵押的登記機構有十幾個,其中涉及不動產的機構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運輸工具登記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多個登記機構辦理相互關聯的不動產登記,必然出現重複登記、登記資料分散、增加當事人負擔、資源浪費等問題。其次,許多基層行政機關各自為政,濫用權力,利用設置登記權限和程序獲取不當利益的現象也很普遍。再次,無法保證登記內容真實。我國是物權公示主義,實行的也是實質審查,登記時由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查驗,需要時還要查看不動產的實際狀況。可是,一些登記機關由於工作量大,對登記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時要麼登記效率低下,要麼粗枝大葉地審查。如果買房者不能和開發商公平地享有信息,導致信息不對稱,就很容易會出現欺詐行為。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在海口市經濟適用房是可以進行貸款的,並且只需要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在海南省繳納住房公積金就可以了。其次,我國關於購買房屋的產權等問題也需要着重的進行重視,進行統一的登記的制度。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