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太不合理如何進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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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我國一類比較珍貴和比較稀有的一類資源,對我國的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都起到尤為重要的作用。我國規定相關使用土地的當事人,在使用期間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相應的繳納這類税收。如果認為不合理或者有困難的,可以進行相應的申請,予以相應的減免。

土地使用税太不合理如何進行減免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4]940號第1、2條:納税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含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税免税的,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情況材料,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核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税務局審批。

一、關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問題

按照《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税地字第015號)的有關規定,凡土地使用證中土地類別為建設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應當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關於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的有關規定,對由於政府動遷不及時等原因,政府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土地交付給受讓者的,土地受讓人應與出讓者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交付土地的時間;也可由國土部門出具有效證明,證明該宗土地確因政府的原因改變交付土地的時間。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確認後,可按補充合同或政府有關部門證明的時間,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的時間。

1,徵用的耕地從何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2,國土局掛牌出讓地塊,耕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批准徵用之日是指依據不同的耕地類型來確定不同的審批機關,該審批機關批准徵用的日期。

另: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地佔用税是否應由國土局繳納?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7〕129號)第一條,耕地佔用税納税人應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認定。

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用地人的,用地人為納税人;

審批文件中未標明用地人的,應要求申請用地人舉證實際用地人,實際用地人為納税人;

實際用地人尚未確定的,申請用地人為納税人。

佔用耕地尚未經批准的,實際用地人為納税人。

佔用的是耕地?還是商業用地?

3,公司購買一處地下車位,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税款。

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税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因此您公司購買的地下車庫,如確屬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這類税收是我國為了保護土地的合理使用,防止個人或單位對這類土地的浪費行為。對我國的土地資源進行相應的保護和管理,我國對相應的徵收者也有着嚴格的規定,規定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繳納這類土地使用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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