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試題計入什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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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城鎮土地,是需要繳納税額的,由於很多人不知道税額如何計算,而各企業單位都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税額,故而會僱傭會計人員。根據現行法的規定,會計只有知道城鎮土地使用税試題計入什麼科目,才有可能能取得從業證書,

城鎮土地使用税試題計入什麼科目?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試題計入什麼科目?

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發生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交税時,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準則》“6602 管理費用”

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間:

按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分期繳納的方法,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由合同約定交付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合同未約定時間,由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實際佔用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以證書為準。

3、尚未土地使用證,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證後再作調整。

各位會計必須要熟練知道該如何計算,並且保證不會出差錯,才有可能獲得從業資格證書。納税主體如果不知道該繳納多少税額的,可以請教納税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於逃税、漏水的行為,一經發現,是會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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