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交?
眾所周知,在購買土地之後,作為土地使用者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確保自己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按時交納土地使用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那麼,城鎮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交?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定義: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標準,按規定税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資源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5、納税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6、納税人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税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四、相關法規規定時間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2、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5)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小編在上述材料中已經為大傢俱體呈現。一般繳納時間為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次月起,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金額主要依據土地面積的大小以及單位税額作為徵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