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名勝區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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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作為土地的使用者,只要獲得土地使用權後就需要根據規定按時繳納土地使用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徵納辦法也有所差異,甚至於有部分的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能適當的減免,甚至是免徵。因此對於風景名勝區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這一問題,小編認為得先從其是否在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説起。

風景名勝區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

一、土地使用税的徵税對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相關規定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據我國土地使用税徵收的相關規定來看,風景名勝區的土地在免徵範圍內,這也就意味着不存在風景名勝區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這一問題。當然凡事也有例外,為了避免給自己帶來逃税、漏税等負面影響,小編建議您最好到當地的土地管理局進行深入的瞭解,以保證自己確實無需繳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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