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砂場土地使用税徵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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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砂、採礦廠的這些工廠的佔地面積一般比較大,可是類似於採砂採礦廠這些工廠的佔地,實際上也屬於一些沒有被開發過的荒地。因此我國有一些公民在決定開發採砂場的時候,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採砂場土地使用税徵收是怎麼規定的?因為有人會覺得自己開墾的是荒地,可能在土地使用税的問題上面,也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

採砂場土地使用税徵收是怎麼規定的

一、採砂場土地使用税徵收是怎麼規定的?

1、根據 《國家税務局關於對礦山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通知》((1989)國税地字第122號)規定:“對礦山的採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採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2、對礦山企業採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佔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

4、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建材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發〔1990〕853號)規定:“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採區運巖公路,可以比照總局(89)國税地字第122號《關於對礦山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通知》予以免税;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予徵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申報:納税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税前,應先在税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税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其實一般開發採砂場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可以免交的,這些採砂場地,如果當初在開發之前沒有被使用過,可以經過當地政府的相關批准以後不需要交土地使用税。但是這些場地再開發的過程當中,比如説像炸藥庫,一定要妥善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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