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税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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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税標準是什麼

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税標準是什麼

納税人存在納税困難的,可以享受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的税收優惠政策。對於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來説,納税困難是不爭的事實,理應享受減免税的優惠政策。但是浙江省地方税務局公告2014年第18號公告列舉的四種納税困難企業中未包括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故部分地方税務局根據該政策不給予破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的税收優惠政策,且對於房產税減免額度和方法各地又不一致,有的給予全免,有的給予部分減免,有的實行先徵後退,有的直接免予申報等。

因上述政策的不明確導致:增大破產管理人履職難度和執業風險。對於進入破產程序後,上述兩税到底該不該申報,申報了以後該不該繳納,繳納了以後能不能退回均存在不確定因素。如果申報繳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因各種原因應退卻無法退回的,該些税款而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如果不申報繳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管理人是否承擔失職的責任?大部分生產性的破產企業都擁有廠房土地,而破產程序一般耗時較長,少則半年,多則幾年。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分別以房地產價值、土地使用權面積作為計税依據,均是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破產重整期間如正常計繳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於重整方是個巨大的包袱。

二、免繳土地使用税的情況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土地使用程序

1、土地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也稱“地價”。它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徵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後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土地出讓金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投資者需自行或委託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

2、土地使用權劃撥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並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3、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在足額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後,有權取得該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利,並可以將該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轉讓、出租或抵押。

4、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正常情況下,只要使用土地都需要根據土地的面積和類型進行繳納土地使用税。不過國家也會對一些土地進行免收税或者是免税期收税。土地使用税一般會按照年進行繳納或者是按照季度進行繳納,如果屬於免徵税的土地,也要進行財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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