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税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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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個人是無法獲得土地所有權的,只能具有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個人需要運用土地生產和建設,都需要進行申請,繳納相關的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税在法律中有哪些規定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企業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税是怎麼規定的?

一、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的法律依據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而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土地基本都是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因此依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可以判定房地產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二、關於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國税發〔2003〕89號原規定"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這一規定對房地產企業在取得土地至自用、出租、出借、出售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期間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未作明確。

在2006年下發的《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中給予了明確規定(同時將國税發〔2003〕89號原規定給予廢止):"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國家税務總局也明確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如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税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應該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關於納税地點

《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因此,房地產企業應該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納税,即不能向房地產企業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報繳納,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開發企業在繳納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的時候需要按照上述的繳納公式先計算繳納金額在進行繳納。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情況下開發企業是可以被減免土地使用税的,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減免土地使用税的申請,在申請成功後,企業所要交納的土地使用税會有很大程度的降低,增加企業的收入。

綜上,在生活中可以説企業才會達到大面積使用土地的程度,那麼土地使用税的計算和繳交便於企業息息相關,關於納税點和哪些企業是可以減免土地使用税的都需要大家瞭解相關的規定,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税的設定是為了讓土地的適用於法有序,而每一個合法企業也都應遵守法律規定,繳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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