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罪與強姦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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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與強姦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不同。

強姦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構成其罪;而後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強姦罪,但不能構成後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

這是兩者區別的關鍵所在。強姦罪必須具有姦淫的目的,即其行為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有關行為。未實行性交的行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為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姦淫行為,從而成立中止;

後罪則無姦淫的目的,其是通過除性交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為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慾,或者通過侮辱婦女來尋找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係。

(3)行為方式不同。

強姦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其本質在於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

後罪的行為則表現為強制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為。

(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強姦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週歲幼女的身心健康;

後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為婦女的人格尊嚴。

行為人首先出於猥褻婦女的故意後來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或者在對婦女強姦後又實施了一些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輕行為猥褻行為為重行為強姦行為所吸收,應當以強姦罪依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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