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行較輕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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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行較輕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綁架罪“情節較輕”,是指綁架犯罪行為本身情節較輕,而不是指案發後行為人具有自首、立功、認罪悔罪等罪後從輕處罰情節。犯罪行為本身情節是否較輕,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充分考慮綁架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行為的客觀危害,圍繞綁架目的和動機是否卑劣、對象是否特殊、是否事出有因、暴力手段是否明顯、情節是否惡劣、造成後果是否嚴重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後加以判定。
綁架後限制人身自由時間不長、尚未取得贖金即主動釋放被綁架人,且未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的,可認定為情節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情節較輕:
(1)綁架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2)獲得贖金數額巨大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綁架罪侵害的法益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表現為:人身法益(人身自由與安全)、財產法益(他人財產所有權)、社會法益(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
人身法益是刑法保護的重點,綁架罪必然侵犯人身自由,但在人身安全方面卻客觀存在着侵害程度的差異,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未受實質侵犯,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較輕等因素,是認定“情節較輕”
的首要判斷。
財產法益、社會法益雖然對判斷綁架罪罪質輕重而言不具有決定性意義,但仍會對綁架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產生重要影響。如綁架行為雖然未給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但勒索財物數額巨大,手段卑劣,社會影響惡劣,也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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