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並罰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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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並罰怎麼判刑

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都危害了社會的和諧穩定,都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罪行,對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處罰相信大家都比較瞭解了,那麼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並罰怎麼判刑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並罰怎麼判刑

1、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了搶劫罪的法定刑,“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户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對非法拘禁罪的刑罰做了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數罪併罰。在我國《刑法》總則中,對於數罪併罰做了明確的規定,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2)、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上,搶劫罪與非法拘禁罪並罰時的判刑範圍是在兩種罪名的刑期相加的基礎上酌情考量實際的犯罪手段,行為後果等等因素來確定最後的刑期。

二、數罪併罰的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首先是並罰的刑期事兩個罪名的法定刑相加再酌情考量。其次構成數罪併罰需要三個條件。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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