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轉化犯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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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轉化犯的概念是什麼

搶劫是一種比較暴力的犯罪行為,一般犯罪嫌疑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當中持兇器的較多一些,因為犯罪嫌疑人就是會覺得只有這樣的話受害者才有可能不敢反抗,這樣自己搶劫的真正意圖才能夠達成的。所以會見到有很多的搶劫罪直接成為了轉化犯,可能有很多人還不太清楚搶劫罪轉化犯的概念是什麼?

一、搶劫罪轉化犯的概念是什麼?

轉化犯,是指在非法行為(含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的持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者後果等轉化條件,而使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或者是輕罪行為轉化為重罪,並以轉化後的犯罪或重罪進行定罪處罰的犯罪形態。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凶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後出於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於前提行為“攜帶凶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於後續行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凶器”是靜態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的、積極的。

二、搶劫罪的量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萬元,基準刑增加一年。

搶劫多次,次數超過6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次數超過10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六個月。

具有以下情節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1、搶劫致人重傷,且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嚴重傷殘的;

2、搶劫致二人以上重傷的;

3、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同時具有三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

5、搶劫數額達20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其實就是在搶劫的過程當中持有兇器,而在整個過程當中又用手中持有的兇器對受害者的身體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傷害。有很多的搶劫到最後是轉換成為了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罪的,而對於這種轉化犯刑法當中一般都是按照重罪來定罪處罰的,同時提醒遇到搶劫的這種行為的時候,可以先記下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和車牌號等,不要徒手去跟犯罪嫌疑人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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