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校園欺凌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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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校園欺凌算吧?

故意傷害罪校園欺凌算吧?

校園欺凌算故意傷害罪,對於校園欺凌行為造成被害人出現輕傷以上傷情的,並且欺凌人有刑事責任承擔能力的,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校園欺凌是在校園內外學生間一方(個體或羣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羣體)身體和心理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校園侵權行為的責任形態的界定是什麼?

1、直接的責任形態和間接的責任形態。

這是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責任形態。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是責任是有行為人自己承擔,還是有與其有特定關係的相關責任人或與某種物件有管領關係的人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間接的責任形態。

2、單方的責任形態和多方的責任形態

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看侵權責任是有侵權關係中的一方主體還是有雙方的主體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單方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多方責任心態。

3、單獨責任形態和共同責任形態

這種類型的判斷標準是從加害這一方來考慮的,如果侵權責任是由加害者的一個人單獨來承擔就是單獨責任形態類型,如果是多個加害人,那麼侵權責任也會由一個承擔向多人共同承擔變化,這種後者的承擔類型就是共同責任形態。

校園欺凌行為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認定的,特別是對於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認定上,應當基於是否達成輕傷以上的傷害來進行處理,如果沒有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那麼是可以按照行政處罰的手段來進行處理的,這時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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