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後找不到作案工具可以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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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刀傷人後找不到作案工具可以定罪嗎?

持刀傷人後找不到作案工具可以定罪嗎?

可以定罪,找不到作案工作的情況下,還可以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二、對物證、書證應當着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是否經過辨認、鑑定;物證的照片、錄像、複製品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是否與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製作,有無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文字説明和簽名;

(二)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清單,筆錄、清單是否經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是否註明清楚;

(三)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鑑定過程中是否受損或者改變;

(四)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鑑定條件的血跡、體液、毛髮、指紋等生物樣本、痕跡、物品,是否已作DNA鑑定、指紋鑑定等,並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徵、物品等比對;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我國法律上對物證、書證的相關認定就是上面這些情況,具體情況下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的,應當根據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的調查取證後作出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或者不能佐證犯罪事實的,則不可以進行定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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