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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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我國一直以來對於食品安全有嚴格的要求,在之前發生的很多食品安全質量出現問題的案例是很深刻的教訓,食品安全直接關係到人們的生命安全,因此對於食品安全我國非常重視,那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衞生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

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客觀方面

本罪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食品行為的界限。一是主觀要素不盡相同。前者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目的;而後者在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還是過失,有無牟利目的,均不影響其構成。二是情節是否嚴重不同。前者具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情節;而後者則不具有這些情節。三是危害社會程度不同。前者嚴重侵犯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甚至生命安全,對社會危害較大;而後者一般僅給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健康權利造成一定侵害,對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兩罪同屬食品方面的犯罪,在犯罪客體、主體及主觀方面都是相同的。兩罪的主要區別為:

一是行為方式不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後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二是構成標準不同。前者屬於危險犯,即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須達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構成犯罪;後者屬於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

三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範圍較為廣泛,其包括食品衞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一切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後者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有毒、有害食品。

(三)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這兩罪關係密切,並在一定條件下發生競合。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犯罪對象不盡相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即劣質食品;後者的犯罪對象是偽劣產品,其既包括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劣質食品,也包括其他偽劣產品。這裏需指出,現實生活中這兩種犯罪所指向的對象在形式上可能相同,從而決定了兩罪在本質上的界限。

二是行為方式不盡相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後者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並予以銷售的行為。

三是構成標準不同。前者屬於“危險犯”,只要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構成犯罪;後者屬於“結果犯”,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應達到5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

食品安全一直是世界性關注的問題,因為食品的流通性比較大,如果出現問題就會出現大面積的損害,並且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安全,因此國家法律對於食品安全有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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