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主要負責人員是怎樣劃分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單位行賄罪主要負責人員是怎樣劃分的

單位行賄罪主要負責人員是怎樣劃分的

單位行賄罪是雙罰制,本身就構成了犯罪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我國的刑法沒有單罰單位的罪名,涉及單位犯罪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國刑法第30條、第31條就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扣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即在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追究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單位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資格。

單位作為嫌疑人、被告人蔘加刑事訴訟是由其代表人代為進行的,但這個“代表人”由誰充任,我國刑事訴訟法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理論界和司法實際部門的解釋和作法也各説不一。有的認為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活動,可起到簡化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效果,但不可避免地出現單位法定代表人身兼自然人嫌疑人,被告人和法定代表人這兩種訴訟角色的情形。單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的相對概念,兩概念是並列 關係。如果單位犯罪有兩個主體即單位本身和自然人,那麼,單位犯罪在概念的外延上包含了自然人犯罪。但按照《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單位犯罪是獨立於自然人犯罪的單一主體,不存在着雙重主體問題。

單位行賄罪的認定,需要有關部門的證據收集,因為涉及的人員較多,由於是集團式,所以罪行的判罰在司法程序上會有一定的難度,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自己如果涉及此類犯罪,自己要積極的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減緩自己罪行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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