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個人行賄共同犯罪的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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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個人行賄共同犯罪的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一、單位與個人行賄共同犯罪的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1、單位與自然人共同行賄中,單位起主要作用,自然人輔助犯罪的。如果單位沒有達到構罪的起刑點數額,則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輔助其行為的自然人也不能構成犯罪。如果單位構成犯罪,則按照單位行賄罪定罪,起輔助作用的自然人按照單位行賄罪的從犯處理。

2、單位與自然人共同行賄中,自然人起主要作用,單位起輔助作用的。如果自然人沒有達到構罪的起刑點數額,對自然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單位行賄罪的起刑點數額遠遠高於自然人行賄犯罪的起刑點數額,此種情況下,單位行賄罪的起刑點數額肯定沒有到,不可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同時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也不宜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如果自然人達到構罪的起刑點數額,則按照行賄罪定罪處罰,對起輔助作用的單位按照行賄罪的從犯處理。當然,對單位的行賄處罰,還須注意對單位的處罰原則,即對單位可以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判處自由刑。

3、單位與自然人共同行賄中,單位與自然人的作用難分主次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解決其定罪問題。如果自然人沒有達到構罪的起刑點數額,而單位行賄罪的起刑點數額遠遠高於自然人行賄犯罪的起刑點數額,此種情況下,按照該原則對自然人和單位都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自然人達到構罪的起刑點數額,則按照行賄罪定罪處罰,對起輔助作用的單位按照行賄罪的從犯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單位與他人進行共同犯罪那麼在處罰的上面就會分主犯和從犯的,這具體的也要看實際的情況,但如果行賄的數額沒有達到我國規定的起刑點,那麼雙方都不會構成犯罪;而構成犯罪的雙方同樣也都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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