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口供沒證據可以認定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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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口供沒證據可以認定犯罪嗎?

刑事案件需要具有很多的證據,其中口供就是一類非常重要的證據,但其他證據的重要性也不能被忽視。下面就介紹一下只有口供沒證據是否可以認定犯罪的先關問題。

只有口供沒證據可以認定犯罪嗎?

如果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的話,這個時候法庭應當做無罪判決。但檢察院起訴的話一般不會沒有其他的證據,因為檢察院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來協助進行調查,證據這個時候就會得到除口供之外的其他證據,比如説被害人的陳述,還有證人證言,也都是證據,這些證據是可以很容易就被找到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被羈押的,那麼公安機關還有檢查機關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完成偵查,審查起訴這些程序。接下來,法院就可以依據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的偵查筆錄,還有起訴書以及辯護人的辯解,這些證據,法院才能作出判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比如説變更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或者是直接解除強制措施。另外,這些也不受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的限制。法院可以自己作出判決。這樣也是有利於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減少錯判的概率。

不光是隻有口供沒有其他的證據不能定罪在其實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一個證據都會受到孤證不能定罪原則的限制。如果沒有這個原則的話,那麼很容易出現錯判或者是誤判的現象,公安機關也有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妨礙司法的公正性。但是現在也有一個問題。就是筆錄能否成為定罪的唯一證據。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筆錄不能以種類劃分,比如説偵查實驗也會進行。筆錄的製作現場勘查也會製作筆錄,如果只有筆錄的話,筆錄也能夠構成完整的證據鏈,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據此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於是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同時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對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如果採取這些方法還不能防止發生社會危害的目的,那麼也可以對其進行逮捕。被依法逮捕的受害人的口供屬於證據的一種,並且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證據。偵查機關可以據此認定有犯罪事實,法院也可以據此作出裁判。但是這種證據有很嚴格的限制,要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就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且犯罪嫌疑人還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兩個條件。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公安機關才能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逮捕。這個時候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調查取證。

另外,在我國的刑法中也有很明確的規定,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的證據的話,就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這一點在我國的《刑法》中也有很明確的規定,只有口供的而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實的話是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而是要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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