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國家賠償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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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國家賠償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一、提出國家賠償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複議程序。

6、屬於法定的國家賠償範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二、國家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標準按照每日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應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生活費等。

3、造成公民死亡,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度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

4、導致公民精神損害的,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嚴重的應該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5、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該返還財產並給付相應的賠償。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建議大家在提出國家賠償之前,還是具體的瞭解一下國家賠償法方面的法律知識比較好一些。可能對當事人來説,確實國家工作人員的某些行為已經給自身造成了侵權後果,但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是國家侵權行為的,也無法直接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要有充分的證據做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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