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生產銷售假藥罪是什麼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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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生產銷售假藥罪是什麼危險

通常生產銷售假藥罪是什麼危險犯

生產銷售假藥屬於危險犯。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危險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的威脅。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説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實害犯,行為人生產銷售劣藥導致了他人身體健康嚴重受損,才能夠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一)概念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二)特徵

1、犯罪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所謂劣藥是指:

(1)藥品成分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區分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關鍵在於兩點: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一為假藥;一為劣藥;

二是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

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實害犯,行為人生產銷售劣藥導致了他人身體健康嚴重受損,才能夠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然而生產銷售假藥屬於危險犯,只要生產銷售假藥足夠達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程度,就會夠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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