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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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的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的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包括變質的藥品等,具體假藥利益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1、《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3)變質的藥品;

(4)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

(一)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界限是: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諸如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藥品、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藥品等都屬於假藥,藥品生產單位不得故意銷售假藥,否則一旦銷售行為導致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權益受到嚴重的危害,那麼實施銷售行為的單位,就有可能會因為犯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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