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預期收益與違約金能否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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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預期收益與違約金能否並存?

借款合同預期收益與違約金能否並存

可以並存,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但不得總計超過年利率2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應該認為是借貸合同到期後,借款人繼續佔用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收益,確切地説是本金在逾期未還這段時間內產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對出借人的合理補償,無論借貸雙方是否事前約定,借款方逾期未歸還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這是法律賦予出借方的權利。

二、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保證條款、擔保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其他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借款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借款合同分為不同的種類。例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根據出借方資金來源和經營方式,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由於各種貸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因此應當明確約定借款種類。

2、幣種。

因為外匯管制需要,國家對人民幣和外幣借款規定了不同的條件,當事人應當對此加以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涉及貸款人利益的保護,合同對此應當約定。

4、數額。

當事人不僅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借款總金額,還應當明確每次提供貸款的金額;如果訂立最高額貸款,每次貸款的數額應在最高限額內。

5、利率。

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計算利息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不過,在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對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使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的,其利率也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6、期限和還款方式。

除上述內容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保證條款、擔保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其他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雖然預期收益和違約金是可以並存的,但是兩者相加起來的總共賠款數額已經超過了年利率的24%的話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了。同時,借款合同當中的債務人應該知道,對於債權人來講,預期收益和違約金根本就不是一種性質,不按時還款就是一種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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