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是具體的危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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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是具體的危險犯嗎?

銷售假藥罪是具體的危險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抽象危險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的威脅,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銷售假藥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涉嫌銷售假藥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的定義是不一樣的,具體危險犯的話,就要求該犯罪行為已經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像是銷售假藥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這些都屬於抽象危險,即不以危害結果來判定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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