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未遂狀態認定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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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的未遂狀態認定問題有哪些?

銷售假藥罪的未遂狀態認定問題有哪些?

銷售假藥罪的未遂狀態的認定情況有:

1.行為人為銷售假藥而買進假藥,尚未買進即被查獲的,是未遂;如已買進,若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行為人購買假藥目的是為了銷售,則不管是否賣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既遂。

2.行為人通過盜竊、搶劫、撿拾等非購買方式取得假藥的,試圖銷售獲利,但尚未賣出即被查獲的,系犯罪未遂。

3.行為人因銷售假藥被抓獲的,從其住處起獲的假藥,應全部按銷售假藥罪既遂認定。對未賣出的部分,量刑時可予以考慮。

二、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界限是: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銷假藥罪是屬於行為犯罪,但在存在上述情況時,也是可以認定為犯罪未遂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具體情況由法院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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