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沒有實施構成共同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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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預備沒有實施構成共同犯罪嗎?

犯罪預備沒有實施構成共同犯罪嗎?

犯罪預備沒有實施也有可能會構成共同犯罪,構成共犯的條件是共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觀上共同行為人的實施行為必須符合特定的一個犯罪要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共同行為人卻因參與犯罪環節的不同、程度有差異,而使得司法人員在認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時產生認識上的偏差,使某些應當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逃脱了法律的懲處,又使某些應當以主犯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被錯誤認定為從犯得以從輕處罰。

二、共同犯罪種類是什麼

我國刑法理論中通常按照四個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為以下四類八種: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法律的規定任意形成而對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劃分。

2、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而對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劃分。

3、簡單共同犯罪和複雜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是否有分工所劃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這是依據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而對共同犯罪形式進行的劃分。

三、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形

1、實行過限行為不屬於共同犯罪

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範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於共犯範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範疇這就是實行過限理論。如甲、乙密謀共同盜竊,甲在門口望風和接應,乙進入房間竊取財物時,又看到一熟睡的婦女,乘機強行發生性關係。則該強姦行為即屬於實行過限行為,不要作為共犯處理,應由實行行為人乙單獨負刑事責任,即甲以盜竊罪論處,而乙則以盜竊罪和強姦罪並罰。同此類似而比較常見的還有共同盜竊行為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人因抗拒抓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轉化為搶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盜竊罪論處的情形。

2、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行為

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行為主要是指事後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對此,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後幫助行為應單獨定罪。

3、先後犯不構成共同犯罪

所謂先後犯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極為接近的時間、 場所,對同一犯罪對象先後實施同種犯罪,而主觀上沒有犯意聯繫的情況。由於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只能由各人分別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主體若被安排實施犯罪預備的活動,以此來方便其他人落實犯罪活動,此時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共同犯罪分子的。對於此類有多個人參與了同一個刑事案件的情形,檢察院在量刑時,一般會根據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之中擔任的角色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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