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根據公款用途和去向的不同,挪用公款“情節嚴重”的標準亦不同:

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1.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2.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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