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怎麼認定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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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怎麼認定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那麼我國法律中是怎麼規定集資詐騙罪的呢?而在一般情況下又該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的呢?一起來看看下文對這些問題的解答吧。

一、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實踐中一般是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刑法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從我國刑法對集資詐騙罪的處罰上看,雖然該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但只有當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法官在對集資詐騙罪的量刑上,一般都會根據具體情節的輕重或數額大小等因素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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