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團伙分別有主犯和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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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團伙分別有有主犯和什麼?

詐騙團伙分別有主犯和什麼?

詐騙團伙分別有主犯和從犯。

詐騙團伙中主犯和從犯的認定

1、詐騙罪的主犯認定標準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認定為這種主犯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以犯罪集團的存在為條件。沒有犯罪集團就沒有這類主犯存在的可能。

(2)必須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往往具體表現為:負責組建犯罪集團,網羅犯罪集團成員,制定犯罪活動計劃,召集犯罪會議,分配犯罪任務,指揮集團成員進行具體的犯罪活動等。

2、詐騙團伙中從犯的認定

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

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於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般具有這樣一些特徵:

(1)對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勸誘或糾集,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附會或服從;

(2)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於被支配地位;

(3)沒有實行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4)經濟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

二、主犯和從犯的量刑標準

(一)詐騙罪主犯的量刑標準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詐騙罪從犯的量刑標準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一)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團伙中分別有主犯和從犯,其中主犯的量刑標準一般比從犯的要高,因為從犯在犯罪過程中主要起次要作用,犯罪情節輕微的從犯甚至可以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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