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案件發現地是否為立案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信用卡詐騙案件發現地是否為立案地

如今社會環境和人情的複雜主要就是在於我國的人口大流動的特殊背景之下,所以大家就會發現,不管是信用卡詐騙或者是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可能根本就不在案發地,只是通過對面虛擬的網絡平台的操作就得手了。並且在我國信用卡詐騙案件發現地實際上也就是立案所在之地,這也是很多受害者擔心的。

一、信用卡詐騙案件發現地立案的依據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在案發地公安局立案偵查。

二、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案件發現地立案的這一規定,就體現在我國專門針對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管轄地出台的通知文件當中的,在本地發生的信用卡詐騙案件,本地的公安機關如果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線索以後,可以將其押回信用卡詐騙的案發地,然後由當地的司法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一系列的偵查和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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