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公證給孩子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離婚財產公證給孩子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雖然説夫妻兩個人很有可能對孩子的教育問題會持有不同的觀點,但是兩個人都有一個共同的原因那就是出於對孩子的愛,所以有的時候有些夫妻所採取的轉移矛盾的方法就是把全部的愛都傾注在孩子的身上,甚至是包括離婚直接把夫妻共有財產都給了孩子的這種做法。而且有人比較關注的是,離婚財產公證給孩子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公證給孩子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公證的過程是:申請--受理---審查--出證這四步,公證如果材料齊全,快的一小時就可以辦理完,但是拿到公證文書一般要三天左右,最長不超過七個工作日。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二、離婚財產給孩子

共同財產不可以直接給孩子,只能雙方都同意才能贈與給孩子。

分析: 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共同共有關係,離婚分割財產實際上有確定每一件婚姻共同財產的具體歸屬問題的作用,從實質上來説説這些財產並不全屬於夫妻中的任意一人。

再來看,“歸孩子所有”這個提法。首先夫妻雙方分割財產除了孩子的監護權以外是與孩子無關的,我國法律也沒有類似直接把夫妻共同財產歸孩子所有的相關規定,應該説這個提法於法無據。 如果看做把分得的財產贈與孩子,倒是可以歸於“贈與”的民事法律規定,但是問題又來了,你自己的財產你當然可以隨意贈與孩子,但是參考以上的第一段,夫妻共同財產並不全部歸於夫妻其中一人, 你不能對不屬於你的財產隨意分配,隨意贈與他人。

所以如果要達到“全部歸於孩子”的目的,那麼必須同時滿足兩點:

1、適用“贈與”,把財產贈與孩子

2、對你的另一半提議,他也同意贈與。否則法院是不會直接把夫妻共同財產判給孩子的。共同財產由夫妻二人平均分割,沒有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三、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知識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如下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説,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經過多少年);

(二)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藥費、殘疾補助費等;

(三)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明確規定只贈與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鬚刀等;

(六)軍人的醫藥生活補助、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等。

離婚財產給孩子必須是兩個人共同協商的結果公證機構才會給辦理的,還有就是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已經明確的標註清楚了把夫妻共有財產這一部分過户給孩子,那實際上就算不公證也已經具備了絕對的法律效力的。當然了,離婚財產公證給孩子這是兩個人自願作出的決定,公不公證也完全不受其他人的影響,自己想要公證的話就攜帶相關的資料到當地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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