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過程中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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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綁架過程中強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綁架過程中強姦

應認定綁架罪和強姦罪進行數罪併罰。

1、從綁架罪和強姦罪的犯罪構成看,綁架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重客體,強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

2、從客觀方面看,綁架罪表現為以綁架人質為手段,強行勒索財物,以贖回人質的行為,而強姦罪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3、在犯罪主觀方面,二者都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二者最明顯的差別是犯罪目的大不相同,綁架罪是以非法勒索公私財物為目的,而強姦是以姦淫為目的。

在綁架犯罪過程中,姦淫被綁架人的行為不同於綁架過程中的劫財行為的只有非法勒索佔有他人財物一個犯罪目的,行為人追求的有二個犯罪目的,即一是勒索財物,另一是姦淫婦女。行為人的二種目的行為各自具有不同的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的罪名,二罪也無法相互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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