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性質及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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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性質及特徵是什麼

分公司的性質及特徵是什麼

1.性質:依據法律的定義,分公司雖然領取了營業執照,但是卻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是需要設立公司來承擔責任的。

2.特徵

分公司的特徵:

A、 依法成立,並具有一定的組織構架;

B、 擁有財產及經費;

C、 有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D、 但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分公司的法定含義

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我們得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由他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將由總公司承擔。

這算是對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的明確規定,即分公司的設立,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也是要領取營業執照,但是又不具有法人資格,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法律地位的重構

因分公司的法律定性,將其直接劃歸不能承擔責任的限制區域內,將所有責任都劃歸設立公司,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因為分公司是公司授權設立的,那麼設立公司就應當對其設立的分公司產生的責任進行負責。

解析法人和法人資格

法人,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必須是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履行義務的組織,他的能力是成立時產生,註銷時消滅。

我們可以看的出來分公司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也就是不覺被獨立承擔責任的性質。但是也必須有領取營業執照和基本的組織架構。而如果分公司對外產生的責任義務往往由總公司來承擔的。所以説明確必須明確分公司和總公司的一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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