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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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1.無形性。與動產、不動產這類有形財產不同,知識產權屬於無形財產。這一特點把它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分開。
2.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其無形性有內在聯繫的,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權具有獨佔權。
3.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同國家主權密切相關,是指知識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者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並且只能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4.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保護,一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或者説該知識產權就依法消失。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適當平衡問題,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產,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受到保護,而如果無限期保護下去則不利於科技文化的進一步傳播與發展。

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徵

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法規》 相關法條

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等理論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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