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立案需要哪些證據
一、強姦罪立案需要哪些證據
實時發生的案件,及早報案。公安機關會蒐集、勘驗、固定、審查證據。
既往發生的案件,要向公安機關提供真實、詳盡的情況。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強姦罪的認定就是違背婦女意志,應當圍繞這個問題尋找證據,因為案情不一樣,證據也不一樣,一般主要的定罪證據有:
1、被害人身體內或內褲上殘留的嫌疑人精液;
2、被害人的現場遺留物;
3、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辯解和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如何區分強姦罪未遂與強姦罪中止
未遂指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無法完成犯罪目的,屬於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況下,自己主動停止了犯罪的繼續,屬於中止。
就強姦罪來説在日常實踐中主要有幾種情況不容易區分:
(1)由於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結果,如陽萎等;
(2)由於男子或女子的愚昧無知,致使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3)由於第三人的影響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別人發現。
(4)對象不能犯,如女子為死屍或所謂的女子實際為男子。
上述四種情況都屬於強姦罪未遂。
而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完全可以實施完強姦行為,只是由於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請求而停止,則屬於強姦罪中止。如行為人見女子大哭不止,覺得對方很可憐,主動放棄強姦行為的則構成強姦罪中止。
自從我國取消了嫖宿幼女罪之後,對於姦淫幼女的行為,一般就是會按照強姦罪的量刑標準,但是實際處罰的時候卻是從重作出處罰,從這點上也能看出,其實我國在不斷的加強對幼女的保護。實際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還要結合收集到的證據,做到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