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沒有證據能説強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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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沒有證據能説強姦嗎?

那沒有證據能説強姦嗎?

在強姦案中,很大一部分案件除了婦女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什麼證據都沒有,只有口供不是不能定罪。

有可能可以告強姦,只要是違背女性的意願而發生關係就是強姦,但是這個需要比較強的證據才能可以吧。比如身體受傷,毆打痕跡,撕裂的衣服,或者由於女性反抗導致男生受傷,都是有力的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案件主要事實,包含兩個要素:

一是犯罪事實業已發生,

二是被告人實施了該犯罪。所謂直接證據,就是以直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被害人陳述被強姦經過,被告人供述強姦過程,遺留在被害人體內的行為人精液等。所謂間接證據,是指以間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必須與其他證據連接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雖然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是可以證明案件的一些相關情節或者事實要素,如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案工具、作案動機等,具體表現為物證、現勘記錄、鑑定意見等。此外,由於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是間接的,通常需要運用推理等思維方式來完成證明任務。

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是直接的,沒有中間環節,一步到位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當然,任何案件都不能單獨以一個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即使該證據為直接證據,因為任何一個證據都不能自我證明其真實性,即所謂的“孤證不能定案”。間接證據具有相互依賴的特徵,任何一個間接證據本身沒有單獨的證明作用,必須依賴其他證據,並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發揮證明作用。同時,這種結合應當彼此協調一致,不能相互矛盾,相互脱節。需要指出的是,儘管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用來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在刑事訴訟中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強姦罪有哪些犯罪構成

1.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2.本罪主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236條,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故意是指“明知會有損害結果發生,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強姦罪的主觀方面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為直接故意。這裏應當注意的一點是,對於姦淫幼女的行為,幼女同意的,即使行為人誤認為不是犯罪,依然以強姦罪論處;但是,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對象為幼女的除外。另外,由於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而第236條未規定過失犯本罪的條款,因此,強姦罪的主觀方面只有故意。

3.本罪客體

關於本罪的客體,向來存在爭議,學界有多種觀點,如(1)婦女的性自由權利(2)婦女拒絕與丈夫以外的任何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利(3)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4)婦女基於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等等。而如今,隨着婚內強姦逐漸被司法實踐納入強姦罪的範疇,觀點(2)顯然已經無法立足;同時,賣淫雖然為國家治安管理相關法規所禁止,但並不能説花錢的嫖客構成強姦,否則“違背婦女意志”的條件則形同虛設。因此,“正當性行為説”在當今的條件下頁不能立足。我們現在普遍接受第三種觀點,即強姦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不可侵犯權利。

4.本罪客觀方面

首先,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其中,所謂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危害婦女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而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的地位的手段,如毆打、捆綁、堵住口鼻等等。脅迫手段,指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這種脅迫可以使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如書面脅迫。這種脅迫的關鍵在於能不能足以使婦女受到威懾至於不能反抗。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職務上的、教養上的關係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不能一概看做強姦,要依情況而論。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常見的有將婦女灌醉、利用迷信、假冒治病、假冒婦女的丈夫等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婦女同意,也只是形式上的同意,一種基於認識錯誤的同意,而非實質上的同意。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沒有明確證據的,只有被告人的口述是不能夠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只要是有被他人受到強姦行為了就可以馬上去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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