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決定書格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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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決定書格式是什麼?

一、逮捕決定書格式是什麼?

(一)首部

1.標題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寫明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在標題右下方寫明文書案號。如:“×檢刑捕字[年度]第×號。”

3.文書送達機關的名稱在文書案號下行頂格寫:“×××公安局:”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文書的中心,主要寫明案件來源、審查意見、法律根據和決定事項四項內容。

(三)尾部

在文書尾部右下角註明製作文書的年月日,並加蓋院印。在左下角寫明附項,包括卷宗的冊數、頁數,贓物及物證移送回交的件數。相關法規:批准逮捕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時製作和使用的憑證性文書。

二、司法解釋

批准逮捕決定書是中國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人犯所製作的書面決定。司法文書的一種。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提請批准逮捕書、案卷材料及證據進行審查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依法應予逮捕的,由檢察長決定批准逮捕,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發回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相關項目內容填寫要清楚、準確、不能出現錯漏現象,以免影響決定的權威力。批准逮捕的條件必須嚴格掌握,即以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的規定為依據,只有符合規定的才能批准逮捕。該文書每批准逮捕1名犯罪嫌疑人必須製作1份,不能數個犯罪嫌疑人共用一份。

根據司法機關的職能,逮捕決定書一般是由檢察機關出具的。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在時機成熟時,向檢察機關申請逮捕,但檢察機關還需要承擔審查起訴的職能,必須在審查通過後才可以同意批捕,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具體的格式要司法文書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三、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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