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徵收對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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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徵收對象:契税的徵税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房屋買賣: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税。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税。
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税。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應納契税。房屋交換在契税的計算中,注意過户與否是一個關鍵點。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徵契税。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七條
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税的納税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徵、免徵契税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税款。

契税徵收對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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