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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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也就是説,在取保候審期間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但一般侷限於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做到隨傳隨到,不能做出有礙偵查的事。並且,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可以視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不能進入特定場所、見特定的人、做特定的事等。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説,監視居住和拘留是沒有本質區別的,只不過羈押場所和生活條件不一樣。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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