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能不能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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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能不能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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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能不能同時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使用範圍相同,凡是能適用取保候審的,也能適用監視居住,但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不能同時並用,只能擇其一適用。對於在什麼情況下采取取保候審,什麼情況下選擇監視居住,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在實踐中則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但是在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證人,又交納不起保證金時,才採用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與逮捕、取保候審,同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因此肯定是不能同時進行的。一般在符合逮捕條件同時有特殊情形或者滿足取保候審要求,但不能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的時候,可以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而特殊情況下,還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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