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會通知犯罪嫌疑人嗎?
一、檢察院起訴會通知犯罪嫌疑人嗎?
檢察院提起起訴會通知嫌疑人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人民檢察院可以管轄哪些刑事申訴案件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2、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3、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4、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5、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二)、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人民檢察院省、市、分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檢察院起訴就代表着這個案件就會走到審判的程序,但對於在起訴的時候也會通知犯罪嫌疑人並且還要告知所有的事項,這也是犯罪嫌疑人有權利知情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法律規定的流程來,從而讓自己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