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超期羈押檢察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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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超期羈押檢察院怎麼辦?

對超期羈押檢察院怎麼辦?

發現上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超期羈押的,應當及時層報該辦案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向該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應加大對羈押期限的監督,將監所部門的單一監督改變為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檢察監督等部門的共同監督,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的職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的各個訴訟階段得到有效的監督。

在加強監督的實現過程中,必須創建和增強相應的處罰管理機制,這樣才能使監督不致流於形式。

1、把糾正超期羈押納入檢察機關的辦案責任制中,和其它辦案責任制一起執行、落實,一起考核;

2、對超期限辦案的承辦人員提出批評教育,超期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處理,對失察或失職的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領導情節嚴重的也應給予相應的處理;

3、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被糾正後仍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收押單位既看守所應當有權依法定程序對被嚴重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變強制措施或予以釋放,並且有權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相關部門或人員予以處理。

二、超期羈押的情況有哪些?

1、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2、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脱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在羈押期間,要儘快的掌握犯罪證據。原則上,刑拘後羈押不得超過兩個月。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辦案會監督,發現存在問題及違法違規情況及時糾正,比如超期羈押情況。作為當事人,被超期羈押釋放後,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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