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未辦理換押超期羈押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一、當天未辦理換押超期羈押怎麼辦?

當天未辦理換押超期羈押怎麼辦

當天未辦理換押超期羈押的話可以申請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二是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二、關於換押的相關規定

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依法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加強執法監督和制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現就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換押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的,如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案件改變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註明改變情況及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四)辦案人員憑加蓋看守所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和有效身份證明提訊、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以及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解。

(五)《換押證》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報告。

由此可見,除了通過代理律師申請司法機關解除強制措施之外,對於超期羈押沒有什麼其他有效的救濟方法了。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只要超期羈押就必須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話或者對案件複雜的這些情形能夠出台更加詳細的解釋,超期羈押也不至於像現在這麼普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