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還會逮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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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還會逮捕麼?

一、被監視居住還會逮捕麼

新《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因此,要是在被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的,同時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麼還是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對其進行逮捕。

二、解除監視居住的情形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3、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4、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 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監視居住與逮捕都是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只不過在強度上面,逮捕的強制要大於監視居住。而因為逮捕被羈押,之後若是判刑的話,則可以折抵刑期。但在監視居住中,只有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日後被依法判刑了,才能折抵刑期。一般監視居住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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