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知家屬批捕了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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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知家屬批捕了的時效是多久?

一、警察通知家屬批捕了的時效是多久?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二、哪些情況下不宜逮捕犯罪嫌疑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將逮捕予以變更或解除:

1、患有嚴重疾病的。

2、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必要逮捕的,會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檢察院決定批捕的話,公安機關立即執行,將嫌疑人逮捕後一天之內要通知其家屬。逮捕後一般是將嫌疑人關在看守所便於詢問,之後經查其和案件無關的,要釋放,不得無故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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